唐山市丰润区
关于鼓励投资扩大开放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扩大开放,实现建设“实力丰润,魅力浭城”战略目标,结合唐山市丰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入驻条件
入驻项目须为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河北省新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三条土地优惠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照丰润区基准地价出让。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的项目,还可按照丰润区基准地价的2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5亿元且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的项目,还可按照丰润区基准地价的3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的项目,还可按照丰润区基准地价的4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四条税收贡献优惠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投产后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前两年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50%的标准,区财政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区域税收贡献大、产业拉动能力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在享受上述政策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扶持政策。
第六条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中介人(中介团体)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区内公职人员引进项目的,按项目质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授予嘉奖、记三等功。区内公职人员通过自身人际关系及其他有利资源引进项目同样享受本办法。
第七条项目服务
对入驻项目,实行区级领导分包制度,成立专门帮办小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服务。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提供“保姆式”无偿代办服务,落实超时默许、容缺审批等制度;建设过程全方位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开工投产后经常性服务,为项目提供良好投资发展环境。
第八条奖励兑现条件
以上相关政策采取后置优惠、先缴后补的方式,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商务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应标准兑现优惠政策。取得优惠政策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在争取优惠政策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有关资金,撤销对该企业各类本区级优惠政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中共唐山市丰润区委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