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分公司没了赔偿款谁出
问:唐山刘先生来电咨询说:“我原是北京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工人,2007年3月,我在工作时手臂被机器挤伤了。后我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分公司需赔偿我5万多元钱,但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分公司被北京总公司注销了,而法院又以分公司撤诉处理。请问,我能否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为依据,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答:唐山律师陈立强:“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从属于总公司,其权利即是公司的权利,义务也应是公司的义务,总公司把分公司注销了,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长城网唐山站法律咨询电话:13363296837陈立强律师电话:13831544521 |
关键词:律师,分公司,工伤款,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