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高压查处 7日内不接受处理驾照被吊销
长城网唐山1月19日电(李文凯)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提示,当事人如在公告发布7日内到相应办案单位提交陈述申辩理由被采信同时接受处理,驾驶证可免于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交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唐山市公安交管部门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的高压查处态势,仅2014年就查获酒驾3641起、醉驾262起。 |
关键词:驾驶证,交通法,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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