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发布315维权提示 举报须实名留好物证
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行程结束后向当地消委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12日,惠州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2015年惠州市旅游服务提示第3号以及2014年度旅游消费维权案例并发布提示,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行程结束后向当地消委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发现“黑旅行社”、“黑导游”,举报必须实名、有相关的物证(发票或收据、《旅游合同》、行程表、宣传单张等)。举报电话:2238354,传真2200806,邮箱:Hzs_lyj@126.com。 忽悠1:旅行安排与报名行程不符处理结果:旅行社赔偿中间差价 李先生及爱人报名了某旅行社北京双飞旅游团B线,由于出团人数不够,旅行社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安排他们与A线旅游团出发。经过前两天的行程,李先生发现安排与报名B线行程不符,要求自行离团返回。此后,李先生及爱人投诉该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要求退回团款以及返程机票。旅行社虽辩解前台工作人员已经在李先生报名时告知如果B线不成团只能与A线旅游团一起出发,且李先生已经口头同意,但旅行社的说法李先生并不认可。最终,旅行社赔偿李先生及爱人共6000元。 忽悠2:网购景区门票无效处理结果:建议游客起诉网站 因为折扣诱人,谢女士在网上购买了9张某景区的温泉门票,谁知到景区时,景区管理部门对网购的门票却不予承认,谢女士最终没能进入景区。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调查得知,该景区与该网站并没有任何业务合作,因此判断该网站存在欺骗游客行为,责任在网站,建议谢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 忽悠3:海景房无海景处理结果:酒店退还房款 黎先生通过网上订购了某酒店的两间海景客房,但是入住时发现所入住的客房看不见大海,网上宣传资料与现实不符,货不对板,要求退房。惠州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调查得知,该酒店确实未能按照网上的预订提供海景房给客人,经调解,该酒店把房款退回给了投诉者。 |
关键词:旅游局,维权,举报,实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