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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召开《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金宗明
2019-08-28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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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金宗明 摄

  长城网唐山讯(记者金宗明)8月28日,《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唐山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全程如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在百忙中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唐山市立法工作和唐山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对《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感谢!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新闻媒体大力支持!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唐山市2018年立法计划》将制定《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和司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精诚协作、密切配合,经过一年多的共同努力,高质量地完成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

  下面,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潘友忠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潘友忠:

  唐山市已经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为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制定出台《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逢其时、势在必行。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中央文件要求、更好地执行上位法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推进十分必要。

  目前,已有深圳、厦门、杭州、青岛、武汉等十几个省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对各地文明程度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上位法一致又切合唐山市实际的关于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的《条例》。同时,各地的立法经验为唐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一方面,市民闯红灯、上车不排队、乱贴小广告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交通、城管、公安交警、住建等职能部门在文明建设执法过程中存在各自执法不能形成合力、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条例》,对公民的举止、持家、用餐、婚丧祭扫、出行、教育、旅游、行医就医、上网、绿色生活等进行全面规范,为唐山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需要

  《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让群众成为制定法规、执行法规、监督落实的主体,做到群众有所呼,条例有所应。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针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和存在的难点问题,逐一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三是坚持管用的原则。对群众反应强烈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界定不够清晰,且又能够纳入法规管理约束范围的行为,在条文中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条例》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实施后必然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和情况,《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过立法程序,今年9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了,这对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唐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

  刚才,潘友忠同志从新时代有要求、现实中有需要、外地有借鉴等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必要性,让大家对制定这部《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下面,请市司法局局长侯西岭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局长侯西岭

  唐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明行为立法工作。2018年2月5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讨论并原则通过了2018年立法计划草案,《条例》列为立法正式项目。   

  2018年3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立法计划项目推进会议,专题研究了条例起草工作。经过条例起草小组半年多的工作,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深入调研。起草组先后深入各个职能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参加的《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发放问卷2万余份;充分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文明办的意见、建议。注重学习借鉴。为解决唐山市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杭州、石家庄、青岛等地的经验做法,针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研究,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规定。坚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媒体公示。2018年9月30日,在唐山市主要媒体和微信、网站刊登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响强烈,对《条例》的制定给予高度关注。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多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

  2018年10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2018年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和唐山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19年1月下旬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印发草案文本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专门征求了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政协委员意见;赴贵阳等地学习考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综合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监察司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较大的修改完善。

  2019年4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2019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五号公告,《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

  刚才,侯西岭同志从《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文本起草、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市人大会议书面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通过、最后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介绍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使大家对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请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刘勇同志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刘勇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基本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鼓励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理顺和明确部门职责。内容涵盖倡导行为、禁止行为、文明村镇等“五大”创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不文明行为劝阻、文明创建宣传、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等方面,努力做到既严格规范,又弘扬正能量、塑造新风尚。

  一、突出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和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就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二是界定文明行为的概念。《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三是文明行为促进原则、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和问题导向,明确基本行为规范、倡禁分明

  一是明确倡导十种文明行为。即文明举止、文明持家、文明用餐、文明出行、文明施教、文明旅游、文明行医就医、文明上网、文明绿色生活,清晰列出文明行为主要内容。同时,这些内容全部是文明城市创建指标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指标。二是明确禁止二十六种不文明行为。涉及乱扔杂物、乱贴小广告、损坏公共设施、占道经营、抛掷物品、“碰磁儿”、装修污染、喊站揽客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这些内容是针对多年来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百姓持续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

  三、明晰工作责任、法律责任、执法主体,为颁布实施后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条例》从第八条开始至第二十二条,对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发改、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窗口单位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对于《条例》禁止的不文明行为,逐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并逐条明确了执法主体部门,解决了“罚什么”和“谁来罚”的问题。三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对于《条例》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及执法主体部门的相关规定,均与上位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保持一致。

  总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使唐山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

  刚才,刘勇同志从立法目的和发展目标、规划统领、与上位法衔接、旅游市场监管等四个方面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使大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了比较准确的理解。《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提高唐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唐山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

  今年,按照《唐山市2019年立法计划》安排,唐山市正在制定《唐山市港口条例》《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唐山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对唐山市立法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关键词:文明,条例,发布责任编辑:金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