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人受伤 维权起诉获赔偿
唐山路南电梯故障人受伤 维权起诉获赔偿 近日,路南法院受理了一起电梯故障致人受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据路南法院介绍,小陈乘电梯回家时,电梯先升后落,致使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电梯的生产商、维修商在事故发生后到场了解情况,但均未对小陈的损失予以赔偿。小陈几经交涉无果,将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商、维修商诉至法院。 小陈起诉称,其乘坐电梯准备回到在4层的家中,电梯未在4层停留,先是急速升至14层,然后又坠至负1层,致其受伤。小陈请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等6000元。 电梯生产公司辩称,电梯故障不等同于电梯质量问题。其公司仅对电梯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次事故系电梯故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生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公司为该电梯的实际管理人,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陈因电梯故障受伤,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案中电梯生产的实际管理者未能证明其无过错,故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电梯生产公司赔偿小陈医疗费、住院伙食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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