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冯喆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2月28日讯(记者 冯喆)2月28日,唐山市召开《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先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先生,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姜有贵先生,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刘星源先生。请他们就《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先生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王玉升
唐山市委、市政府聚焦“三个努力建成”和“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贯彻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019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十四五”时期,随着国家和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的相关措施与部署渐次出台,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推动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尽快落地。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急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一、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又提出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论述。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持续推进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举
《中共唐山市委 唐山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唐传〔2022〕10号)明确提出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围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防范风险、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立法进程,完善我市相关配套制度。”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更应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环境有保障,群众有期待,政府想发力,市委、市政府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污,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我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立法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处罚措施,增设了针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罚则,增强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条例》是向全社会更强烈地宣示走绿色发展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绿色发展”理念,正是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三、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
进入“十四五”以来,我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准确把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对标对表中央和省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及时将我市成熟经验、有效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上升为制度成果,明确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主体资格,创新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陆海域协同治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必将对我市深入打好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服务和支撑作用。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王玉升先生的权威发布。下面,请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姜有贵先生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姜有贵
2021年3月,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我市首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法规立法工作,并责成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立法专班,深入学习调研,借鉴省生态环保厅做法,聘请专业团队,抓紧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4月,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北大学对接,委托起草《条例(草案)》,经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构建文本框架,向全系统征求意见建议,于12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项目推进会,根据人大领导“开门立法”指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工委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底共同赴曹妃甸、丰南、乐亭、玉田和高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
2022年2月,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被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3月,在完成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法专班与河北大学集中办公,认真研讨修改,《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核。3月11日,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政府网站共同发布了《关于<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以书面形式征求部分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基层执法单位意见以及22家政府部门、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2022年6月24日,唐山市政府16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 的议案。
2022年7月8日,唐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两高项目”管控、环保产业发展、矿山修复治理、碳汇能力提升、排污主体责任等问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7月中下旬,将《条例(草案)》文本和立法依据对照表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征求人大代表、企事业单位和立法联系点意见;还通过唐山人大网发布公告,面向全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上旬,召开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资规局及立法第三方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讨论,立法起草组成员在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借鉴深圳、天津、江西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2022年8月26日,唐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拟定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9月中旬,时任人大副主任的苏铁成同志亲自带队赴乐亭县、曹妃甸区、遵化市进行调研,听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相关企业负责人等方面的意见;9月下旬,召开了由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唐仁律所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
2022年10月27至28日,唐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
2022年11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5号公告,《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姜有贵先生的权威发布,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刘星源先生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刘星源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全市生态环境战线的各位同志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在过去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在今后对唐山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老百姓关注的环境问题加强监督。媒体的监督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再次代表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闻媒体辛苦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我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做简要解读。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家、省市的一些政策措施,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学习借鉴了外地先进立法经验。《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条例》起草过程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细化补充、做好衔接,结合实际、固化成果,明晰责任、强化监管”工作思路,着重在“贯彻新理念、回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巩固新成果”上进行了立法创新,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一是贯彻了新理念。《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将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了立法目的。
二是回应了新的要求。为积极推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条例》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针对碳达峰与碳中和、碳配额与碳减排作出了系统规定。第11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推广和转化应用。”第17条规定了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要求。第18条规定了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内容。第21条规定了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第24条规定了绿色港口、低碳示范区建设。第26条规定了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内容。此外,《条例》还就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建立低碳行为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是解决了新问题。针对2020年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中“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我省未制定罚则问题,我市参照北京市条例相关罚则,在《条例》第51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为更好地提升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提升企业的环境治理水平和管理水平,《条例》第28条在强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同时,明确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第49条设置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罚则。《条例》第50条增设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罚则,避免了企业和三方互相推诿责任,切实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条例》还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条例》总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彻底解决了2018年生态环保机构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执法效能不足问题。
四是巩固了新成果。《条例》聚焦唐山市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防治实践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
《条例》第8条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分表计电”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31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规定了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推动港口经营者采用清洁化、低碳化作业方式,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支持唐山港建设低碳港区示范区;以及加快岸电设施建设等内容。
《条例》还结合实际,就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坚持陆域海域协同治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鲜明的唐山特色。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刘星源先生的权威发布。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谢谢!
记者:《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冰峰
唐山作为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和河北省重工业城市,承担着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重要责任。在唐山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聚焦“三个努力建成”和“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2019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被列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的首要议事日程。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深入推进唐山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更是增进人民福祉,让唐山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记者:《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唐山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姜有贵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性地方法规,是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坚强的法治保障,更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支撑。《条例》制定着重突出了基础性、统领性和综合性,并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原则。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为重点,本着结合唐山实际和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突出我市下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规划布局,为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细化补充、做好衔接”原则。在具体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按照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重点解决上位法不宜规范或规范不细的问题,特别是做好与《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度衔接,增强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结合实际、固化成果”原则。聚焦我市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防治实践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确保我市法规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四是“明晰责任、强化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管权限划分、分局行政主体资格确定等问题,更好地适应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彻底、高效地解决我市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责任不清、监管不实的问题。同时实现“双向规范”,既规定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规范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记者:《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结合唐山市实际、凸显唐山特点的具体内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刘星源
刚才介绍的时候我提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家、省市的一些政策措施,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了外地先进立法经验。在制定过程中,《条例》坚持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的同时,主要针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做了一些具体的细化和补充。
总之,《条例》是贴合唐山自身特点,针对唐山突出问题量身定制,必将成为我市“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利器。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局将首先成为《条例》的积极宣传者、模范遵守者、带头推动者、坚定执行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好,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有记者朋友需要采访或核实有关情况,请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
再次感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