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超常规管理流动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15日以来,到我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要主动向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并主动配合卫健部门、社区做好相应隔离措施。居家隔离期间,其所在社区(村)对居家隔离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保障。小区物业、楼门组长、保安要注意发现居住在本小区(村)外来流动人口,在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登记的同时,要主动向当地社区居(村)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报告。
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凡隐瞒发热症状,以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凡患有确诊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凡2020年1月15日以来,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以及招录外来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如发现有武汉来唐人员和赴武汉返唐人员、除武汉外湖北全省来唐人员和湖北返唐人员,要及时向路南区卫健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反馈,由卫健部门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置。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家来人、谁负责”的原则,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如实申报。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三、凡在前期全面排查中各乡镇街未找到业主的相关房屋,由公安机关张贴摸排告知封条,业主回家后要第一时间向属地派出所报告登记。本通告由路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路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