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震慑,9月5日上午,路南区人民法院对三起销售假药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路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员额法官冯广东独任审理。
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孙岩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一
2019年4月22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民警在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E座被告人于某经营的小亿美业商店查扣Romantic药膏5支,经鉴定以上药膏均含有化学药品成份利多卡因、丙胺卡因,且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案件二
2019年4月22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民警在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D座商铺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唐山市路南区雅欣美甲用品商店内查获TKTX麻药膏4支、PROAEGIS麻药膏35支及白色包装盒麻药膏35支,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案件三
2019年4月22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民警在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E座被告人庞某经营的雪儿美甲店共查获蓝色包装XKTX麻药膏44支、红色包装XKTX麻药膏26支,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路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被查获未能销售属未遂,同时且认罪认罚,依法判处缓刑,在宣告缓刑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年来,路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积极发挥刑事审判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形成了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公众安全与公民健康,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购买药品请去医院或正规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