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消协发布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六:劣质化肥坑农消协维权获赔 【案情回顾】 消费者代先生于2013年4月8号来到开平区消协投诉称,2012年10月25日在开平区郑庄子乡王千庄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可用后不到两天时间就发现树苗大量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出现了停止生长现象,经济损失巨大。消费者带着用过的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不合格。 开平区消协依据《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人民币12500元做为补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了此事。 【消协评析】 消协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慎重选择购买场所,购买农资时,要到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场所,不要因图便宜、省事,在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流动商贩处购买。合格经营者都会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农资经营者除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二、认真查验包装标识选购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时,要仔细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及使用说明等。不要购买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或不全的农资商品。三、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弄清适用范围和禁用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向农资经营者或者农业部门进行咨询。四、影响农作物收成的因素比较复杂,为了方便解决纠纷,购买时请索要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及购物凭证,并要求清楚的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如果购买的数量多,最好与经营者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保留少量样品。 案例七:新买洗衣机出故障 【案情回顾】 消费者呼先生于2013年1月3日从唐山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滚筒洗衣机,刚使用时就发现有异响,找到售后经过检查答复为正常,用了一个月后异响越来越大,并出现漏水现象,于是再次找到售后要求换机,工作人员答复只能修不能换。唐山市消协经过核实认为消费者情况反映属实,该洗衣机在三包退换期内就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换机,最终经过调解,由售后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依据“三包”规定洗衣机自售出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洗衣机后短时间就发现有问题,但因售后人员失职未得到解决,直至拖过了退换期,所以售后不能以超期为由只修不换。 案例八:赠机不能用维权获新机 【案情回顾】 迁安市马兰庄镇后裴庄村裴某于去年1月在某通讯公司马兰庄营业厅办理了存话费赠手机业务,获赠的手机使了不到四个月就出现了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裴某找到该营业厅要求解决,营业厅将手机返回维修,在此期间手机先后3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裴某要求更换新机,一连拖了6个月该营业厅也迟迟未予明确答复。裴某拿着收费单据来到马兰庄消协分会寻求帮助。经消协调解,营业厅在三日内为裴某更换一部新手机。 【消协评析】 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条款,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且该手机经过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三包”消费者有权要求换机,据此消协依法调解,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九:装修材料质量问题退款补偿方弥损失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26日,消费者王某请曹妃甸区某装修公司进行房屋吊顶装修,但过了几天石膏板顶板出现掉落,随后找到装修队进行维修,其保证不会再出现此问题,但6月9日又出现顶板掉落,消费者怀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有问题,就找到该装修队让其到现场查看,却遭拒绝。 曹妃甸区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该装修公司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赔2700元,并拆除顶板,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消协工作人员依法调解,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十:话费莫名增加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30日,消费者马先生到遵化市消协进行投诉称:他所用手机是包月的,可发现自2012年1月份开始每月增加了10元费用,与通信公司交涉,答复是消费者自己使用过程中接受了其他项目服务。消费者无奈投诉到遵化市消费者协会,在遵化市消协协调下,该公司退还了多收的2012年1月至12月话费120元,并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通信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强加有偿服务,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 |
关键词:3.15,维权,消费者,实际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