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人民政府划定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3〕13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主城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北至大庆道,西至西外环线,南至迎宾大道-唐胥路-岳各庄大街-南环线,东至陡河,面积109平方公里(占市中心区建成区面积的88%)。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原(散)煤、煤矸石、焦炭、焦粉、粉煤、煤泥、人工煤气(指用煤气发生炉制气)、燃料油(柴油、重油和渣油)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拆除禁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集中供热、热电厂锅炉设施除外)。高污染燃料设施在规定淘汰拆除时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规定,燃用低硫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暂可燃用符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允许使用的燃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六、发改、环保、工信、住建、规划、财政、城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区域禁燃区划定工作(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组织实施,务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备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
关键词:污染,燃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