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冀唐税稽强催【2024】11号
李俐:(身份证号:130227196703091015)
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税稽处【2024】3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税稽罚【2024】29号,你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税稽处【2024】39号补缴个人所得税522366.06元。
2、从2023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金厂峪税务分局向你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唐迁西税金厂峪分局限改【2023】0501号)申报截止日期次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税稽罚【2024】29号补缴定性为偷税税款一倍的罚款522366.06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
请你到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上述款项。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伟、李雪
联系电话:0315-282079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43号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