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唐税稽强催〔2024〕1号
玉田县唐煜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229MAO7K36X9U)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税稽处〔2023〕38号),生效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玉田县税务局缴纳(银缴)税款32620208.63元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董珊、唐晓娟
联系电话:2828519
地址:唐山市建设路43号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董珊(冀税稽1302190027)、唐晓娟(冀税稽1302230020)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