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唐税稽强催〔2024〕4号
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200748492906E):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冀唐税稽处〔2023〕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路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费)款97486812.10元,及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丽敏、薛涛
联系电话:0315-282079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4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周丽敏(冀税稽1302190017)、薛涛(冀税稽1302230018)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