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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召开《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宋建军
2024-02-29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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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宋建军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宋建军)2月29日,唐山市召开《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唐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实施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保军先生、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李欣女士、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袁军先生,介绍《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情况,并与唐山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姜有贵先生,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李欣女士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李欣

  社会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系列决策部署,将“信用唐山”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22年11月份以来,市委调整加强了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力量,推动我市社会信用建设突破发展、提档升级,唐山市综合信用监测排名在全国261个地级市中从2019年初的第164名大幅提升,2023年以来跃居并稳居国家第一梯队,年度城市综合信用指数全国排名第2,唐山市及迁安、滦州、遵化3个县级市全部成功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区,获批数量全国最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具备了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随着国家和省系列信用建设工作部署实施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唐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建设步伐、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制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决策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因此,《条例》的制定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建设相关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凝聚各方共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是《条例》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信用既是城市的软实力,也是城市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硬支撑。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制定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有利于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完善唐山社会信用建设体制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更为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条例》的制定是提高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针对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提出了法治要求。加快推进信用立法,是落实国家信用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推进信用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有力促进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手段和信用创新有法可依,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有章可循,有利于提高唐山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条例》的制定是破解我市社会信用建设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特别是202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位推动全市信用建设突破发展、提档升级,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加快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氛围不够浓厚,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认知度、参与度不够,城市信用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还不够高,信用信息应用场景还不够丰富,信用建设带给群众的价值感、获得感不强等。《条例》的制定势必能够助力解决我市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信用管理的法治化,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李欣女士的介绍。下面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保军先生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保军

  2022年11月8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六次(扩大)会议决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立即组织召开信用立法调度会议,对《条例》立项和起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23年1月,《条例》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中院、专家学者等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专题研究,细化工作环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2月,立法工作专班赴迁安、滦州、乐亭、丰南等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广泛征询立法需求,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建立信用立法基础支撑。先后组织线上、线下调研5次,紧密结合实际,拟定了条例文本草案。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共同组织立法调研组成员集中研讨论证,对条例文本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24日,通过市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4月,围绕立法框架及我市社会信用基本情况、监督管理、奖惩认定等问题,立法调研组深入遵化、玉田、曹妃甸、高新等县(市、区)和部分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共征得意见建议92条,予以合理吸收采纳。在开展多轮实地调研、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29日,市政府16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议案。

  2023年7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审了《条例(草案)》。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及咨询专家专门征求意见,并印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8月上旬,法工委组织立法调研组赴路北、迁西、滦南开展立法调研。8月中旬,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立法协商,重点征询了与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域相关的政协委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法工委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10月中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民政厅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咨询专家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4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三审通过《条例(草案)》。11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王保军先生的介绍。下面,请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袁军先生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袁军

  《条例》制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一是加强区域合作和平台建设。《条例》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为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贡献唐山力量。

  二是凝聚社会信用建设合力。《条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是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四是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

  五是规范奖惩措施应用范围。《条例》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及其应用范围,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取消优惠便利。

  六是构建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七是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八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给予立法保障,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信用主体书面异议申请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义务。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在叫到提问前,通报所在媒体机构,然后提问,谢谢!

  记者:如何防止信用惩戒滥用?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保军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以及失信惩戒措施,是关乎社会信用主体切身利益的大事,社会公众十分关注,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确保奖惩相当。

  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尤其是失信行为信息归集的泛化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滥用,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必须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条例》从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角度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首先,明确了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广泛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其次,明确了实施失信惩戒的依据和原则。《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外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三,明确了规范了信用主体的异议权。《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

  记者: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焦点,请问《条例》在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方面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袁军

  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既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也体现了立法的全面性。

  首先,《条例》凸显立法的人文关怀。例如在第四十九条通过细化上位法,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处理选择权,信用主体可以选择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体现了对公民合理意愿和隐私的尊重。

  其次,《条例》明确回应了公众关心的信用修复问题,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信用修复有章可循,有利于提高唐山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例》突出了对未成年的关爱和特殊保护,作为后发性立法,与2023年12月30日实施的《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规定相呼应,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凸显了对未成年人的信用信息处理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记者: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哪些规定?

  唐山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姜有贵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第九条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建立信用机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评价、失信问责等机制。

  其次,明确重点领域,《条例》规定,加强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债务、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拖欠治理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第三,强化守信践诺,《条例》规定,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公务人员应当提高诚信履职意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务诚信建设要求。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好,记者提问就到这里。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感谢嘉宾的翔实发布和答问。如果大家还需要采访或核实有关情况,请与市人大法工委法规处联系。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键词:唐山,信用,建设责任编辑: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