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宋建军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宋建军)12月29日,唐山市召开《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
《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于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批准,将于2023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保军先生,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工作机构负责人、三级调研员董艳慧女士,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三级调研员黄正洪先生,共青团唐山市委副书记耿保江先生,请他们就《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首先,请市人大社会委董艳慧女士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负责人、三级调研员 董艳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年来,我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我市急需制定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是有效贯彻上位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同步施行。为保障上位法的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结合唐山实际,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中某些比较原则、不便操作的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在上位法“空白区间”查缺补漏,在不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创新。
二是推进法治唐山建设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平安唐山、法治唐山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既需要专门机构的统筹推进,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对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整体工作合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唐山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仍然较为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一直处于高位、重新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团伙作案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织牢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网,用法治的力量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四是破解现实问题的需要。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主要体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建设明显不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质量有待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性不足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破解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法治解决途径,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全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下面,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保军先生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保军
2022年2月,制定《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被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由团市委和市检察院成立立法专班负责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市人大社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2022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团市委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团市委和市检察院关于该立法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明确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唐山地方特色、体现唐山工作亮点。
2023年1月,召开了立法研讨论证会,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理工大学的专家教授与立法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
2023年2月,制定《条例》被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3月,立法调研组深入部分县(市、区)调研,并赴上海、深圳、长沙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3月下旬,征求了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4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社会建设委委员及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4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法工委、社会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印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玉田县、开平区、滦州市开展立法调研。6月上旬,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立法协商,重点征询了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域相关的政协委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7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的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省高院、省妇联等部门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3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
8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条例》。9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24号公告,《条例》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下面,请团市委耿保江先生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共青团唐山市委副书记 耿保江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预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唐山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规定市、县级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市、县级共青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事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日常工作由同级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二是明确各方职责。通过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细化乡镇(街道)和村(居)属地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织牢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网,用法治的力量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是建立支持体系。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纳入政府预算和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四是强化分级预防。按照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分为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并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性质,应当分级采取相应的教育、干预、矫治、预防等措施。
五是规范专门教育。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专门班级。规范了自愿申请和依职权决定送入专门学校、专门班级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几种情形,强化了对专门学校在校及毕业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六是预防重新犯罪。通过司法延伸服务、建立社会观护基地、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心理干预等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制度,规定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泄露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三位的权威发布。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在叫到提问前,通报所在媒体机构,然后提问,谢谢!
记者:为提高立法质量,《条例》经过了三次审议。请问《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做了多少处修改,对那些内容做了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保军
《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经过三次审议,共作了81处修改。4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立法协商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49处修改。将“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纳入政府职责,增加了禁毒宣传和网络环境监管等内容,完善了关于专门教育的有关规定。7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后,根据部门、县(市、区)和省人大法工委发反馈的意见,又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做了31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体制机制,整合了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参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定,增加了“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完善了司法特别程序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表述,强化了泄露未成年人信息的法律责任。8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上位法增加了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记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问《条例》是如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预防工作的?
共青团唐山市委副书记 耿保江
《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设区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将“预防”二字贯穿始终,坚持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织牢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网。
一是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在预防犯罪的教育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和应当依法履行的八方面的职责;在不良行为的干预中,规定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中,规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充实学校管教责任。规定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并对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聘任法治副校长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学校可以引入驻校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职责。三是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明确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网信等部门职责,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推动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通过依法开展社会关护工作和司法延伸服务,积极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四是细化乡街村居属地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规定接到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网格员等各级监测报告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干预。五是发挥群团组织优势。鼓励群团组织通过搭建公益平台、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培养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关爱保护、安置帮教等活动,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依法开展有关活动。
记者:《条例》对专门学校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立法在推动专门学校的建设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三级调研员 黄正洪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专门班级,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专门班级的建设、教学、管理等相关事宜。11月28日,唐山市首个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揭牌成立,该学校是我市、也是我省第一所未成年人专门学校,是经市委编办批复设立,为市司法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司法局主管,市教育局协同管理,接受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监督管理,负责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专门学校的落成凝聚着市委、市政府的心血和期望,标志着我市专门教育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接下来,市教育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全力抓好教育副校长和师资团队选派,坚持因材施教、尊重差异原则,科学安排教学内容、精心优化课程设计,努力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专门学校将严格落实专门教育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模式,用心用情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办出特色亮点,为全省专门教育发展提供可复制的“唐山经验”。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好,记者提问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嘉宾的详实发布和答问。如果有记者需要采访或核实有关情况,请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