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新闻发布厅

唐山市召开《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徐倩
2021-09-01 17:35:00
分享:

  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徐倩 摄

  长城网9月1日讯(记者 徐倩)9月1日,唐山召开《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孙伟光。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在百忙中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立法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已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力支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日新;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邢国军;    

  为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唐山市2021年立法计划》将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在2020年预备项目的基础上,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精诚协作、密切配合,经过近一年的共同努力,高质量地完成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

  下面,首先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王玉升主任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王玉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质要求趋高,已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水源地生态安全直接关系饮用水安全,落实水源生态保护是建设美丽唐山非常重要的一项“生命线”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有效保障了市民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为坚决打赢净水保卫战,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一、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期,《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为持续推进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举。

  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将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饮水有保障,群众有期待,政府想发力,市委、市政府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将我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借鉴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先进省份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增设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罚则,向全社会更强烈地宣示走绿色发展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绿色发展”理念。正是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三、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接连打出水污染防治“组合拳”,通过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工业生活污水整治,抓好渤海综合治理等方式,综合施策,全力推进净水保卫战,切实担当起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唐山责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系水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群众心中的“净水”,我市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因历史原因,目前,我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尚存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另外一些非绿色生产、生活行为和活动也直接或者间接威胁着饮用水水源环境。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实际问亟须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必将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王玉升同志从更好地实现唐山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等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让大家对制定这部《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下面,请市司法局郭日新副局长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日新  

  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201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9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经2020年2月13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并经3月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成为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水源地立法起草组,在近两年调研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整理资料,研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意见,起草了《条例》相关内容。2020年3月,立法起草组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8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唐山网站、司法局网站和生态环境局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截至5月10日,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28条。之后,立法起草组集中一周时间,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作了专题汇报。

  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家进行了三次集中研讨,对《条例(草案)》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7月13日印发重点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

  2021年7月2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6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

  2020年9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需要破解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了实地专题调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调研成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印发全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1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提请市人代会审议作了充分准备。

  2021年2月2日,市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2021年5月31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五十号公告,《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郭日新同志从《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最后到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介绍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使大家对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邢国军副局长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邢国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全市生态环境战线的各位同志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长久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在今后对唐山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老百姓关注的环境问题加强监督。媒体的监督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再次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闻媒体辛苦的工作表示感谢!

  今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现在,我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做简要解读。《条例》共三十七条,内容涵盖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过程中,坚持全力保障群众利益、严格禁止污染行为、注重解决突出矛盾、切实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努力使《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主要有四方面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遵循新的上位法规定,制定普适性规范的同时承继我市原有《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有益经验,持续关注陡河水库这一地表水水源地的保护。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基于此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相继进行了修订、修正。

  我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其颁布于1995年,其间进行三次修改,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方面,与相继制定、修订的上位法规定的治水标准、管水要求已不完全适应。另一方面,相对于我市需要保护的6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60处,其中市和县城区域23处、农村“千吨万人”和乡镇区域37处;地表水水源地2处,为陡河水库和上关水库),该条例仅限于陡河水库污染防治管理,调整范围未能全覆盖。

  此次《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立法,系全新立法,调整范围实现全市6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覆盖。其中,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面积分别为74.02平方公里、323.87平方公里和681.54平方公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后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划定为保护区前执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再有条例保留承继了原《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有益经验,将长期以来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有效融合,即体现上位法的基本思想,又充分尊重和考虑了本地环境管理实践。

  第二个特点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上,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作出比上位法更加严格、更为全面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一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条例》将此作为核心内容,努力为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严格规定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明确划定和调整的程序,指出保护区除三种特殊情况以外,一经划定不得调整,提出保护区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二是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实需要,同时借鉴其他省市保护经验,对保护区增加和补充涉行为类的禁止性事项。对准保护区和二级、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项,采用递进累加表述方式,保护区级别越高、禁止事项越多。准保护区和二级、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项分别为4项和13项、16项。考虑到我市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并存,还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尤其是针对我市重要的地表水水源地陡河水库的保护标准更为严格。禁止事项共计21项。力求通过“禁止”达到“保质”之效。三是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于公平发展原则,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环境保护者、良好生态环境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是关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稳定机制建立的关键。为此,《条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确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用以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差异,调动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积极性。

  第三个特点是建立健全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条例》围绕加强监管这一关键环节,作出以下规范:一是规定各方职责。规定市、县、乡(镇、街)、水库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责任,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13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检察等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二是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日常巡查、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水质状况部门间报告和通报、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等制度,以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管理的落地落实。三是推进处罚权下移。为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体现权责对等,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授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水库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便于加强日常监管。四是强化应急处置。既规定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力量配备和应急演练等事项,也对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报告义务和应急预案、供水保障预案的启动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污染事故应对及时、有力、有效。

  此外,《条例》还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坚持违禁有罚、罚能止禁原则,在沿袭上位法的基础上,增设新的禁止事项,明确法律责任,创设新的罚则,加大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制力度。一是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明确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有权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聚焦突出问题整治。在遵从上位法基础上,对工业、农业、生活面源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对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规使用农药、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铺设输送污水管道及输油管道、旅游、垂钓、破坏隔离防护设施、网箱养殖、经营性取土采砂等突出问题,在属地管理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执法主管部门和处罚额度。三是严格监管主体法律责任。规定对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新制定出台的《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完善和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以严密的法治来保障公众健康,用法律的刚性来保证全社会能上下同心,用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邢国军同志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从四个方面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使大家对这部法规有了比较准确的理解。

  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提出问题的记者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单位。谢谢!

  记者:《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冰峰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件民生大事。因此,继2020年6月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后,2021年2月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又审议通过《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目的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水管水,努力构建从饮用水水源到用户“水龙头”的完整法规保护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995年,《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施行,为保护陡河水库水环境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方面,该条例虽经三次修改,但与相继制定、修订的上位法规定的治水标准、管水要求已不完全适应。另一方面,相对于我市需要保护的6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60处,其中市区和县城区23处、农村“千吨万人”和乡镇区域37处;地表水水源地2处,为陡河水库和上关水库),该条例仅限于陡河水库污染防治管理,调整范围未能全覆盖。基于上述情况,迫切需要在相关上位法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一部调整覆盖面更大、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日新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涉及部门众多,诸多关系急需在立法予以明确。《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确立厘清职责、协同管控、综合施策、强化责任的起草思路,严格规定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增加和补充涉行为类的禁止性事项,针对增补禁止性事项增设强有力罚则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确定 “不抵触、不重复、相适应、可实施”的总体原则,比如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供水单位职责等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细化,比如各部门协同治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强化保护、陡河水库特别保护等;同时,还注重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如四川、海南、清远、临沂、菏泽等地。因此,《条例》整体来说是“干货满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哪些结合唐山市实际、凸显唐山特点的内容?

  唐山市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邢国军

  《条例》在贯彻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做了一些具体细化和补充。其中凸显唐山特色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重点区域即陡河水库,承继原《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有益经验,确定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权责,明确水库管理机构建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以及对水库库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的职权。针对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保护的要求,在坚持上位法基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原《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增设了禁止性事项。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同志们、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打赢净水保卫战,推进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宣传贯彻为契机,积极构建生态唐山建设全民行动格局,扎实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治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动我市饮用水水源质量的持续好转。同时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对我市立法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条例责任编辑: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