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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机关关于依法查处郭某某等三起隐瞒疫情信息类案件的通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唐山市公安局
2020-02-10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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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公安机关

  关于依法查处郭某某等三起隐瞒疫情信息类案件的通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个别市民不配合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故意隐瞒外出行程、活动轨迹等信息,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密切接触人员感染等严重后果。

  一、迁西县新冠肺炎疑似病例郭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至1月20日在武汉逗留四日。返回迁西在其岳母家中居住期间曾前往集市购物,前往亲朋家中串门、聚餐,后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排查期间,隐瞒曾去过武汉的事实。郭某某的行为造成40名密切接触者隔离,家庭成员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现郭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迁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遵化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夏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至1月18日间去往云南跟团旅游。返回遵化市后外出与多人聚餐,并前往大众浴池洗澡。在云南旅游局通知其所在旅行团有武汉籍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后,仍未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自行前往诊所、医院治疗。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行踪轨迹及密切接触人员,造成20名密切接触者隔离,2名密切接触者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名密切接触者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现夏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遵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滦南县刘某某(未感染新冠肺炎),于2020年1月20日前往武汉送货。返回滦南县后,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排查期间,隐瞒曾去过武汉的事实。后刘某某主动承认了其去过武汉的事实,返回滦南县后在家中并未外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滦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切实对自身、亲友及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如若出现不主动、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0日

关键词:唐山,公安,疫情责任编辑: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