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拳一: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实施奖励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滦南县出台了《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办法》,对引进并投资的符合国家和河北省产业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项目的引荐者进行奖励。招商引资项目主要涉及总部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食品、保健品项目参照执行)。
对总部企业项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为:凡经营年度(满12个月)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按照首个经营年度(满12个月)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者,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奖励条件及办法:凡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行业范围、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唐山环保排放限值要求,⑴一次性投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亩均3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食品、保健品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亩均25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经住建、审计确认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⑵高技术服务类项目,首个经营年度(满12个月)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人均税收1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按照首个经营年度(满12个月)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者,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只对一方引荐者支付奖励资金。
组合拳二:扩大开放鼓励投资扶持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强化开放招商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扩大县域经济总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投资者的鼓励支持力度,制定出台了扩大开放鼓励投资扶持政策(暂行)。
该政策主要包括:
用地支持政策: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基准地价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可以按照基准地价的10%给予奖励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可以按照基准地价的20%给予奖励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按照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支持。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也可参照规定给予用地奖励支持;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对项目用地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出让。
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对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县政府对项目所对应的企业,根据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额度,给予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项目投产后第三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企业;项目投产后第四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项目投产后第五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上述“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高、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或产业园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优惠政策。
组合拳三:加快促进商务(总部)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对外埠企业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全县各单位引进商务(总部)企业,迅速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制定出台促进商务(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商务(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商务(总部)企业,主要是指滦南县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到我县投资置业,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在我县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县域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县域内并将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二是新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为总公司,在县域外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1家以上,将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三是原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域外开展经营业务,将未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县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四是原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域外开展经营业务,把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以上各类企业均实行统一核算,在滦南县统一汇总纳税。(县域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收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的商务(总部)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参照企业产生的域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超额累进、阶梯奖励的原则,给予连续十年的政策奖励。年地方税收留成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政策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政策奖励;超过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政策奖励;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给予80%的政策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全部予以奖励。域外企业产生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月核实,财政部门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域外企业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数额,每月先按50%的标准给予预拨付,年终按实际税收贡献及相关标准核算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