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首次查获违规携带进境蝴蝶标本
唐山海关首次查获违规携带进境蝴蝶标本唐桂台摄 6月5日,唐山海关在一名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行李中查获禁止携带进境的蝴蝶标本30枚,其中有些疑似濒危物种。当天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泰顺海”轮停靠唐山港某泊位,该关关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名下船船员行李内有蝴蝶标本30枚,未向海关申报。经询问当事人,蝴蝶标本系该船员在停泊越南期间私自下船购买,未获得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海关依法扣留这批标本,并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属于走私行为。相关法律规定: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10万元以下的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20万元以上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法律还规定,同时满足“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进境,不具牟利目的”两个条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要承担行政责任,并没收珍贵动物制品。 同时,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 据了解,蝴蝶及其制品制作精美,在东南亚容易买到,颇受游客喜爱,促使一些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从境外购买携带入境。唐山海关关员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除蝴蝶标本外,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也属于海关监管的限制进出境物品:河马牙、犀牛角、扭角羚羊角、海龟壳、珊瑚的雕刻品及由其制成的项链、耳环、手镯等装饰品;虎、豹、熊等食肉动物毛皮或制成品;蟒蛇、眼镜蛇等蛇类和鳄鱼、巨蜥、穿山甲等爬行动物皮革及制成品、野生动物的狩猎纪念物(包括皮、角和头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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