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机关企事业单位室内禁止吸烟
我市出台《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室内禁止吸烟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公园、旅游景区(点)吸烟区以外的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保险、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此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
关键词:烟草,烟雾,禁止吸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