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相关市场主体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对广告市场主体的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等活动提示如下: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二、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医疗美容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提示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