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民企 护守法诚信建平台”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宋建军 摄
长城网6月8日讯(记者 宋建军)6月8日上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服务民企 护守法诚信建平台”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近年来,唐山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民企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严惩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以更实举措突出重点、靶向施策,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服务效能。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98件229人、起诉136件307人。
今年3月16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从唐山民营企业经营实际和法律需求出发,在唐山检企之间搭起“检企守法诚信共建平台”。目前,平台吸纳了147家民营企业,其中包括20余家各领域龙头企业和5家河北省百强企业。切实为企业实行“点对点、立体化、订餐式、全方位”检察服务,为企业经营者打造守法诚信的最优法治环境。
今年下半年,唐山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企业调研走访,点对点、面对面进行套餐式检察法律服务,最大力度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释放民营企业容错纠错的司法温度,在提升服务精准度、增强保障实效上下功夫,努力把检察产品做得更实、更优、更精,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护航唐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发布: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骗取贷款、积案清理、监督撤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把握界限,坚持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来对待。
【基本案情】
曹某某系民营企业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资产有限、偿还力不足的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于2011年8月安排曹某某到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一年期1000万元贷款手续,后分别于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进行到期贷款续贷。每次办理贷款手续的面谈记录、申请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曹某某均填写虚假的公司资产总额、纳税金额。2016年4月,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归还了全部本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2月,根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清理涉民营企业积案专项活动要求,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看迁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案件登记情况,发现2018年12月17日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立案侦查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遂将案件线索向唐山市院汇报。
调查核实。2021年4月,在唐山市院指导下,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向迁安市公安局调取侦查卷宗,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询问相关证人,查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纳税金额合计仅为1434.82元,曹某某在每次办理贷款手续的面谈记录、申请书、承诺书等资料上均签字、捺印确认,并承诺贷款手续中的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涉嫌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贷款担保企业为迁安市某建业有限公司,并追加三名自然人担保。曹某某五次办理1000万元贷款,均直接打款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前四次贷款到期后归还了全部本息并办理续贷,至2016年4月,最后一次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归还了全部本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监督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对银行或者其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方构成此罪。本案中,曹某某确有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欺骗行为,但是经过数次续贷后归还了全部本息,未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第二,本案中,迁安市公安局立案后于2018年12月18日对曹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19年12月25日解除对曹某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2021年4月,唐山市院组织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迁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共同研判,一致认同应撤销本案。
监督结果。2021年4月29日,迁安市公安局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撤销了案件。
【典型意义】
一是把握界限,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来对待。对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宽容的态度对待,真正让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本案中,涉案企业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贷款,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不应认定涉案企业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是积案清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涉民企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本案中对涉案企业立案超过两年,对企业负责人解除强制措施超过十二个月,迁安市检察院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监督撤案,有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两级联动,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发现本案案件线索后,唐山市院及时介入了解案情,组织两级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研判案件,从法律适用及刑事政策等方面为基层办案机关分析把脉,就刑法新修订的骗取贷款罪案件统一认识,监督决定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和支持,有力确保了监督活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