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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召开《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 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杨雨熹
2018-12-29 19: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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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杨雨熹 摄

  长城网唐山讯(记者杨雨熹)12月28日,唐山市召开《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国华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在百忙中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表示热烈地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地感谢!《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批准,再过三天,即2019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其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新闻媒体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下面,我先将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的出席领导向与会同志作一简要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王玉升同志;

  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明同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金池同志。

  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国华。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制定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的“双组长”工作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原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精诚协作、密切配合,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奋斗,高质量地完成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下面,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情况。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

  1998年,我市出台了《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10年法规集中清理时修正一次,修改了个别条款。原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或者挪用预售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以各种理由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随着上位法相继出台、修订,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职能调整,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另外,我市近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有效预防项目烂尾、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有效遏制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产交易资金,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实行合同网签管理制度,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方便办事主体,提高工作效率,遏制炒房行为。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巩固和确认。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2016年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联合调研起草小组,积极展开对原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2017年2至4月份,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份,通过中国唐山网站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部分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开艾主持召开了《条例》修订进展情况汇报会,并对法规文本进行了逐条研究;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集中讨论,对法规文本进行修改完善;9月2日,胡国辉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研讨会暨法制沙龙活动,对法规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立法咨询委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征求意见。2018年2月5日,市委第5次常委(扩大)会议在研究2018年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时,对《条例》的制定提出了审议时间适当提前、行政权力精简、权限下放等意见;4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就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共同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4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7至8月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根据目前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情况,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完善。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条例》;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十三号公告颁布,《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相对原条例做了较大修改,其中90%的条款属于调整和新增内容。《条例》的结构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七章六十条;去掉了原条例名称中的“城市”二字,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也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了地方法律依据;增加了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商品房现售等防范房地产转让风险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房地产抵押、预查封受理等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管理内容,强化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管理范围。《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适应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改革,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以上内容,为《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立法基本情况,谢谢大家!

  主持人:

  再过几天,2019年元旦,这部《条例》即开始施行了。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市住建局作了认真谋划和精心准备。下面,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张金池同志就《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情况作介绍。

  唐山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张金池:

  历经近两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审定,《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于2018年9月29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大事件,是为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交易管理需要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必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提供地方性法律支撑。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10月9日,在《唐山晚报》对《条例》的颁布实施进行了宣传;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了《条例》内容,并向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印发了《条例》2000余册;12月4日,利用市普法办组织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机会,在纪念碑广场发放《条例》1000余册,并进行现场普法宣传;12月27日,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在我市举办2019年唐山经纪行业论坛会,我局在会上发放《条例》约1500册,并在会上进行宣传。12月28日上午,我局邀请国内房地产管理知名专家金绍达老师来唐山就《条例》进行宣讲解读,并对房地产管理相关业务进行培训。

  二是下放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条例》由我局负责路南、路北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规定,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提前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及对应的行政处罚职能一并下放各区住建部门,我局仅保留对路南、路北区的管理职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做好信息化管理,推进国土、住建部门系统联网对接工作。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建设两部门联网、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我局积极推进系统对接程序开发和改造工作,并会同市国土局成立了系统开发对接小组,系统硬件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在确保不间断业务前提下,更新和更换业务系统,力争年底前实现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是创新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事。为切实落实《条例》的便民服务精神,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办事,今年我局会同税务、国土部门(现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推进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业务并行办理,整合窗口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税务征收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三联办”,办事群众只需提供一套资料,不再需要提交证件复印件即可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办事。

  五是细化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6年3月20日实施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唐政发〔2015〕3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执行<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简化监管资金提取流程,方便企业及时提取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将资金监管系统与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联网,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六是起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完善资金托管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我局会同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目前已到期。《办法》)对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继续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按照《条例》要求,我局已重新起草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比原《办法》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下步,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以上汇报的是《条例》实施前我局做的相关准备工作,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各位记者有什么问题请举手示意。提问之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媒体单位。谢谢!

  好。首先请这位记者提问。

  环渤海新闻网记者:

  刚才听了王玉升主任的介绍,98年唐山市曾出台了一部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请问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哪些特色?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

  《条例》的出台历时近两年,从2016年底开始组织调研起草,进行了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期间还组织召开了一次立法听证会、几次论证会和集中研讨,整部条例框架完整,逻辑严密,具有较强的唐山特色。除了我刚才介绍中提到的新增内容外,《条例》还有以下四个特色规定:

  一是根据唐山实际,确定条例适用范围。原《条例》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针对我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活动缺乏地方性法律依据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条例修订时,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使《条例》涵盖了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体现了立法工作的原则是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下放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原《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而各区没有相应管理职能,多年来都由市本级管理,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将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下放到其他各区,以后企业和群众只需在属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即可,让企业、群众少跑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是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简化抵押登记手续。原《条例》规定,房地产抵押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现产权登记职能已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划归不动产登记部门,新《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简化了抵押程序,方便了办事主体。

  四是帮助开发企业破解资金紧张问题,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为解决市中心区开发企业资金困难问题,2016年8月,我市政府出台了《唐山市中心区房地产抵押暂行规定》,允许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已完工在建工程未销售部分办理抵押,有效缓解了我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为使该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新《条例》将该内容纳入第三章,帮助开发企业破解资金紧张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燕赵都市报记者:

  据部分群众反映,个别开发商收取预售款后不及时签订销售合同,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和购房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请问在这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明:

  这种情况确实是时有发生,为避免个别开发商收取预售款后不及时签订销售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自收到全部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第五条规定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第十五条设置了资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开发企业不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处罚内容。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开发企业不及时签订销售合同的处罚内容,这些条款设置,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商收取房款后不及时签订合同等问题的发生。

  唐山发布记者: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请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对中介行为进行规范?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金池: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名册和相关劳动合同等材料,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同时,《条例》还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各项违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措施。从这些方面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将有效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

  唐山电视台记者:

  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大部分都通过售楼处公示的内容了解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和项目手续情况,请问《条例》是否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进行规范,具体有什么规定?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杨明:

  为统一规范售楼处公示内容,《条例》第十八条专门对售楼处应公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每套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价格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委托销售公司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购房人通过售楼处公示的这些内容,就可以非常明白的了解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相关信息了。

  唐山劳动日报记者: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房地产转让中遭遇的各类风险,请问《条例》有哪些规定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金池: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针对开发商挪用预售款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交房问题,增加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2016年3月实施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实践证明,对商品房项目顺利建设,防止出现新的烂尾工程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条例》在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在第十五条设置了资金监管的具体规定,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针对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产交易资金问题,《条例》增加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内容。2015年1月实施的《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纳入《条例》,在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在第十二条设置了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为继续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三是针对商品房预售可能造成不能按时交房问题发生,《条例》规定了鼓励和推行商品房现售。目前,我市大部分商品房销售项目为预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门槛。而商品房现售可以使消费者直接购买现房,避免开发企业不能按时交房,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和推行商品房现售,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预售许可及条件、预售信息公示、严格预售广告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二十条规定了现售商品房的条件和要求。

  主持人:

  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对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表谢感谢,谢谢大家!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