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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品”应和正常商品一视同仁【长城时评】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胡建兵 2017-04-10 0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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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赠品有质量问题能否找商家赔偿?近日,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张先生就和商场较上了真儿,最终,经过万州区消委会的调解,商家向张先生给予了赔偿。消委会认为,赠品不合格消费者有权索赔。(4月6日华龙网)

  时下,很多商家把“赠品”当成了诱人购买商品的“饵”。买洗衣机送电水壶、买刀具送砧板、买饭盒送餐具等“买一赠一”已成为不少商家促销产品、扩宽市场时的“标配”。但很多商家为了节省成本,用那些中看不中用的“三无产品”来糊弄人。有的没拿回家就已坏了,有的使用了一二次就没法用了。由于是“赠品”,通常情况下,客户在这些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么自认倒霉,要么认为反正是免费送的,坏了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就不会去跟商家计较。而多数销售商也会拒绝“三包”,一些商家还写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店堂告示,想以此来逃避因赠送商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

  “免费赠品”必须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视同仁。因为,顾客购买商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看到有“赠品”才购买的,商家名义上虽说是免费赠送的,实际上赠品的成本已分摊到顾客购买商品的总价格中。也就是说“赠品”已成了顾客购买的商品的一部分,两者已不可分离。再说,商家虽然在店堂等处贴出了“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但这种告示属于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会得到顾客的认可和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再说,不管商家是免费赠送的还是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后赠送的,所赠商品都应该保证质量,保证顾客的使用安全。生产和销售“三无产品”或者不合格商品,都是违法行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另外,我国的《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不管从哪方面来讲,商家应履行对赠品的“三包”义务。当然,工商、质检等部门不能因为商家赠品是“免费”的,而放松对这些“赠品”的监管,应该将其与正常商品一样严格管理,不能让商家以“赠品”为由,用假冒伪劣产品来糊弄民众,获取不法利润。

  当然,作为消费者要多留一个心眼,要理性消费,不能被商家的赠品抛出的“饵”所诱惑。一旦遇到“赠品”有质量问题,应像本案中张先生那样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商家把赠品与正常商品一样看待,把好质量关。(胡建兵)

关键词:免费赠品,正常商品,质量

责任编辑:金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