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内容过滤了,打赏也该装刹车片【长城时评】
近日,上海一位13岁女孩为了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偷用妈妈的手机在两个月内花了25万元。苏州吴江一位姓周的小伙子为了给喜欢的女主播送礼物,挪用了单位的20万元公款去“打赏”……网络直播为何有着如此大的魅力呢?(2月27日东南网) 当下网络流行的“打赏”,指的是互联网用户对于网上发布、传播的原创内容(包括文章、图片、视频等)进行直接的金钱或虚拟商品奖励的一种行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新兴的、非强制的付费鼓励模式,网友更多地会打赏给优质内容的提供者。 当下,网络打赏已成为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大平台的运营商们都在抢夺着这块大蛋糕,无论是网络文章还是游戏、表演,都可以成为打赏的对象。而由于“打赏”本身就是网民表达支持和情感的感性行为,对于“打赏”的诱导则成为许多平台屡试不爽的手段,这也就为虚假、色情、暴力等信息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动力和空间。 所幸,针对以钱为中心的不雅网络直播内容,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及时喊停,一些直播平台也加强了对内容的过滤和自净。应当看到,一些诱导网友在“打赏”中相互比赛“烧钱”的行为也严重污染了互联网行业的生态环境,对于动则上百成千的疯狂无度、没有节制的网络打赏行为,对于那些因围绕网络打赏而引发的诸多闹剧和悲剧,我们又是否要思考些什么? 毫无疑问,应该要让网络打赏回归到理性和法治的道路上来,否则必将成为社会公害,只会招致越来越多的诟病和质疑声,而这种无序、放任的打赏行为对于网络直播发展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 “个人救助所得打赏有别于普通打赏,应该减免税收;文章打赏应归属于稿费,直播打赏是表演所得,两者都应归属于劳务报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这个建议对于遏制无序、疯狂的网络打赏提供了法治思路。不仅要从税法上介入,还应该针对未成年人打赏设置门槛,明确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效规避那些过于沉迷,尤其是为了某种虚荣心,或者是受到网络主播的蛊惑而不顾自己的经济实力疯狂打赏行为。 水满则溢,器满则倾。任何新兴商业模式的开发都要把握“度”的艺术,任何自由的商业行为都应该在法治的界线内进行,唯有从制度上给畸热、无序、近似疯狂的网络打赏现象降降温,才能避免恶意打赏、用非法手段诱导“打赏”等失德违法行为的发生,让网络“打赏”向着积极的方向走去。(谢晓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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