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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驾龄老司机忽成“新手”,如此重考驾照该不该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0-13 1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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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一个驾龄已有26年的42岁郭先生,因为16岁考取了机动车驾照,在年审时被通知16岁考驾照必须重新考取驾照。理由是上边有规定。不用说当事人难以理解,就是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感到纳闷:难道以前就没有什么规定?既然在这之前已经换证4次,都没有发现异议,那就不是驾照持有者的责任。因此,西安的郭先生被换证在法理上有些说不通。

  西安男子16岁拿驾照 驾龄26年现却被要求“重考”

  1989年,16岁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驾照,此后20多年顺利4次换证。然而今年10月9日,当他再次申请换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复验,这意味着他要重新参加驾考,西安市车管所注明的复验原因是:因未满18岁办证,更正初次领证日期。对此,郭先生感到气愤:“16岁时能拿照,20多年也换了4次证,现在却让复验,这不是折腾人嘛!”

  驾龄26年被要求重考,该不该?

  是随意性行政执法行为

  尽管小郭初次考取驾照的年龄只有16岁,不符合现行交通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不允许考驾照。但是,1989年我国使用的交通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公民考驾照的具体年龄规定,而《民法通则》中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此推断,当年16岁考取驾照是合法合规的。(王恩亮)

  无须用现行法算历史账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通俗而言就是,如果公民没有造假、欺骗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所做出对公民有利的行政行为不得再擅自改变,即便确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改变,也须依法定程序给予足够补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驾驶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对于在历史上合法取得的驾照显然不能轻易收回或者再对之增加诸如重新考试的负面影响。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这些人屡屡违反交规,危及公共安全,可这并不存在。退一步而言,即便如此,依据现行交管法律也能对违法者做出取消驾照的处理,无须再用现行法去算历史账。(舒锐)

  有违法治精神

  以现有法律规定要求20多年前领取的驾照回炉,听起来好像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实际上恰恰违背了法治精神,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为法律应该让人预见到后果,而不能只是秋后算账。管得严本该维护法治精神,如果破坏了法治精神,那就不是管得严而是管得宽。

  有人表示,重考驾照对于老司机来说不算难事,何况考试也并不收取费用。这显然是一种“和稀泥”的说法,此事的核心不在于给当事人带来多少麻烦,而在于对法治精神带来怎样的影响——时代在发展、法律在变化,如果凡事都以现行法律去翻旧账,不知道有多少事需要推倒重来,这对于法治精神到底是一种维护,还是一种破坏?(赵志疆)

  法治社会构建还须敬畏历史

  当年未满18周岁考取驾照是普遍现象。尽管按照现行交通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不允许考驾照,但按照不溯既往的法律原则,就不能以现行法律来规范过往行为。若僵硬地套用现行法规纠正以往的的行为,很多事情都推倒重来,岂不是乱作一团?

  当地作法看似在维护现行法律,但因为漠视了公民权利,变成了违背上位法、破坏法治秩序的尴尬之举,值得各地政府警醒。法律实施、法治社会构建不仅要尊重公民现行法律权利,还须敬畏、不剥夺历史赋予他们的既定权利。

  (据长沙晚报、华西都市报、大河网、中国江苏网等)

关键词:重考驾照,交通,违法

责任编辑:贺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