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唐山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变 热点问题看这
唐山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已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这一政策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单基数”,它的核心内容是:设定最低缴费年限、调整缴费比例、明确缴费办法及待遇。按政策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政策关系千家万户,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该政策,本报请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对该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详解。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包括哪几部分? 答: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什么是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工作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社保经办机构记载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随单位参保人员,1.市本级,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各县(市、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市本级、各县(市、区)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的年限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市本级,2007年10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含)后参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各县(市、区),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时间作为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以当地文件为准)。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以市本级时间节点为准。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一)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无视同缴费年限。 (二)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三)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至2014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2015年调整企业(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原件,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中断(或增加)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复印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和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外省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我市规定的年限,且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缴费。 -“单基数”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单基数”政策执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参保人员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怎样核实参保人员信息? 答: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如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须提供参保人员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是否修改相关信息。 -“单基数”政策执行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答: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退休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等信息后,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既没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答: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应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单基数”政策执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如何划拨个人账户? 答: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该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根据《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唐医保[2015]8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按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人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不再设置本人养老金超过2014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的最高限制;不再设置本人养老金低于2014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最低限制。 -“单基数”政策执行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如何划拨个人账户? 答: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基数核定基数并划拨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单基数”政策执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单基数”政策执行后(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其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和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时,如何划拨个人账户? 答: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 -从2016年起,补缴欠费使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申报时标准执行。 -退休人员死亡的,在医疗保险申报期内办理注销手续后,是否停止划拨个人账户? 答:是。 -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如何进行管理? 答:仍由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二)及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次月办理注销手续,并负责追回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而多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 |
关键词:唐山,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