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冯喆)2023年2月28日,记者在《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发布会分别就《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制定的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唐山市聚焦“三个努力建成”和“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唐山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推进唐山生态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据了解,《条例》是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了先进立法经验。
《条例》结合实际开展了立法创新,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细化了上位法未作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罚则,并在2018年环保机构垂改后,率先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提高了执法效能。同时,将唐山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切实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推进唐山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更是增进人民福祉,让唐山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迫切需要,将为唐山“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