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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新通知!这些疾病的费用将可报销!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
2021-09-2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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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通知指出,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100元,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具体支付限额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一起来看看其中的重点内容

  门诊共济制度

  第五条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六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100元,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具体支付限额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在职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60%。已经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统筹区,要做好与原门诊统筹政策的衔接,确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不降低,充分发挥基金最大效能。随着基金收入的增加和可支撑能力的增强,各统筹区可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第七条 完善门诊慢特病政策。各统筹区可以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门诊慢特病病种,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病种名称。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区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自行设置。不断健全门诊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进一步完善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

  第八条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方式。各统筹区积极探索从糖尿病、高血压等治疗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清晰的慢性病入手,对基层医疗服务实行按人头付费。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九条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待遇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关键词:医疗,医保,职工责任编辑:邢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