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少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平台也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中,在非常时期为客户提供了息费减免和延期还款等综合性措施纾解困难。但这一切好的措施却被恶意逃废债的“老赖”盯上了。
针对借“疫”逃债之事,平安普惠表示:“有借款人被反催收中介蒙骗,交付巨额咨询费,按照他们提供的‘逃废债秘籍’,如逾期话术、制造假病历等,向政府、媒体恶意投诉,通过不法手段减免正常信贷债务。经核实,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最终借款人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征信。我们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其教唆而产生逾期还款,以免影响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遭受财务损失。”
河北省唐山市瀚海律师事务所怡佳颖律师表示,在保险模式下的借款中,不仅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还存在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故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借款人逾期或延期还款,会在人行系统产生不良还款记录,影响投保人后期的信用评分,甚至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后,法院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等,不但影响自身的生活,还将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法制日报》近日刊登了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拖欠款侥幸心理不能存》。文章指出,如果借款人利用虚假证明而骗取“优惠”,则构成欺诈,一经核实,贷款方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该变更事项。届时,借款人不仅要补齐拖欠款项及额外利息,还需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
即使借款人一时得逞,贷款人在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后也享有撤销权。“反催收中介”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把柄”,诓骗或胁迫借款人步入“套路贷”陷阱。
同时,“反催收中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情形,则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该法官提醒借款人:莫信“反催收中介”,否则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单和被骗钱的“人财两空”。同时,劝诫“反催收联盟”莫因贪利而行不法之事,误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