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这个案子压得我喘不过气来,现在我终于看到阳光了,也能开始我的新生活了”。说这句话的卢某手里拿着一面沉甸甸的锦旗,她要感谢丰南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因为检察官的履职尽责、公平办案,使她的案件得以改判,权利得到维护。
让卢某夜不能寐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不需要偿还巨额借款也了却了她的一桩心事。说起来这笔巨额欠款是她的前夫邓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间向吴某某借的,共计人民币141万元,吴某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丰南法院。
经丰南法院审理,邓某与卢某于2005年4月结婚,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41万元。因为公告送达卢某并没有看到,所以没有参与一审庭审,直到执行时才知道自己被人起诉,并败诉。此时早已过了上诉期。
得知祸从天降,卢某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是向丰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看似简单清晰的案情无懈可击,可是接手此案的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当地法院民事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送达方式违法导致申请人诉讼权利被剥夺的情形。申诉人卢某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卢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指令丰南区法院再审。
丰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1万元,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寒冷的冬日,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让卢某如沐春风,压抑良久的内心终于舒缓,她手中“检察监督、履职尽责、为民解困、恩同再造”的锦旗在冬日的暖阳里显得格外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