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左右增加,预计将惠及河北省432万退休人员。此次调整近期在全省实施,将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3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3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河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退休人员的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退职人员增加20元。
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7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
一、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分三个年龄段,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的,分别增加20元、30元、40元。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继续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
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至满25年期间的增加6元,26年以上的增加12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38元的补足到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