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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3097种,将自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药品目录》包括国家目录药品和河北省暂保留增补药品,共收载药品3097种。其中,国家目录常规药品含西药1264种,中成药1315种,国家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河北省暂保留增补药品含西药167种,中成药13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药品目录》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药品的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要加快推进河北省暂保留增补药品的消化调出工作,促进河北省医保用药范围与国家基本统一。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药、抗血吸虫病药物等,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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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类管理,谈判药品按照乙类管理,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同时,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此外,《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根据要求,2021年2月25日前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会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其挂网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同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其挂网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应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药品目录》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2020年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加快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完善结算管理办法,保证《药品目录》及时落地。《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