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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召开《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徐倩
2020-12-31 1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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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长城网见习记者 徐倩 摄

  长城网12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徐倩)12月30日,唐山召开《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国华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

  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在百忙中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尤其是对《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地感谢!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已于2020年7月3日唐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力支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黄正洪同志;

  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国清同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振国同志。

  下面,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黄正洪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黄正洪

  为加快推进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促进城市更新改造,探索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新路径,推动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列入《唐山市2020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既是因事而制,更是势在必行。下面,我简要从三方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优化城市特色、弘扬历史文化的重要需要

  以1878年7月24日开平矿务局成立为标志,唐山开埠140余年的创新竞进,引领了中国近代工业文明的兴盛与崛起,被誉为“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创造了中国近代工业史上7个第一:第一座机械化采煤矿井、第一条标准轨距铁路、第一台蒸汽机车、第一桶机制水泥、第一座铁路桥、第一张现存股票、第一件卫生陶瓷洁具。由于唐山近代工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环境,使得当时开发建设工业企业的起点较高,一些西方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管理模式等都融入了封建社会旧中国工业的创建和发展之中,较为尖端的机械设备纷纷由工业发达的英国、丹麦、德国等引入中国,落户唐山,甚至一些企业的管理方法、手段、制度、技术等也都采用了西方模式。丰富的工业遗存以厚重的文化基因深植城市血脉,成为独具魅力的历史缩影和城市景观。在过去对唐山近代工业遗产的调查和研究中,我们发现已运行近一百多年的机械设备还基本完好,管理账册尚存,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机器还未完全销毁,一套带有西方“味道”的近代工业生产链条还相互链接。为更好地保护与利用如此庞大和珍贵的工业遗产,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的方式来保护城市工业的记忆链条,十分必要。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实现有效保护、长效管理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工作,2018年3月出台了《关于保护城市工业遗存、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开滦唐山矿、启新水泥厂(2018年11月,第二批)和开滦赵各庄矿(2019年12月,第三批)先后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为“国家工业遗产”。开滦煤矿、唐山铁路遗址、滦河铁桥、启新水泥公司、唐胥铁路修理厂、唐山磁厂被中国科协纳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2018年1月,第一批)。据统计,全市共有煤矿、水泥、铁路和其他各大门类工业遗产27处,已经列入文物保护范围,还有众多的工业遗产虽然不构成文物,但也具有一定保护利用价值。随着工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旧厂矿停产搬迁,一批重要工业遗产面临灭失风险;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保护体制有待健全,队伍、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面对这些问题,如何建立一套以有效保护、长效管理为目的的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成为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提供重要遵循和合理路径。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法律空白的重要依据

  关于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法律依据不足是重要制约,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适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法律、法规,仅有工信部2018年11月出台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作为参照依据,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无法可依的矛盾比较突出。与此同时,与“无法可依”相对应的,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强烈关注、积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共识和良好氛围,一些单位和人员对工业遗产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打造新的历史节点。我们坚信,随着《条例》的出台,我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将打开新的局面、取得新的成效,工业遗产和工业精神的有力传承,将为塑造优秀的工业文化持续提供鲜活血液,为支撑凝聚优秀的城市文化基因奉献更多的积极力量!

  谢谢大家!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国华

  刚才,黄正洪副主任从优化城市特色和弘扬历史文化、实现有效保护和长效管理、完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等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让大家对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下面,请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国清同志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国清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于2018年纳入唐山市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9年纳入预备项目,2020年纳入正式项目。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为起草的主要部门。

  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召开立法调度会,听取了立法调研情况的汇报。会后,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组成的联合起草组,着手条例文本草案的起草工作。

  2020年3月,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在中国唐山网站全文刊发,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认真吸纳根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4月8日,经市政府十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业遗产管理部门由广电文旅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7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9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四十二号公告,《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国华

  刚才,杨国清同志从《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文本起草、征求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详细介绍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使大家对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振国同志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振国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全市工信系统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由我对《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解读。《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调查与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服务人民为立法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理顺和明确部门职责。内容涵盖工业遗产的概念、保护与利用原则、管理体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工业遗产利用等方面,重点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明确界定了工业遗产的范围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首先需要明晰工业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业遗产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其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同时,为便于实践操作,还对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列举说明,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基本遵循,弥补现行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

  二、明确了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工业遗产的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与利用的前提,包括认定程序和条件。其中,认定程序应当符合实际且具有操作性;认定条件既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又要体现唐山特色。《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参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部分城市工业遗产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遗存特点和定位,对工业遗产的认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程序上,《条例》明确了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责任主体,强调建立工业遗传保护专家库、提出工业遗产建议目录等工作程序。在条件上,《条例》明确了认定市级工业遗产的八个类别,以及工业遗产保护区设立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了工业遗产的保护措施

  工业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又离不开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管理,同时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制定过程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了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如第十七条规定: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第十八条规定: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第十九条规定:工业遗产及其核心物项出现较大改变或者发生损毁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恢复或者修复;第二十条规定: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工业遗产”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不再享有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等。

  四、明确了工业遗产合理利用的具体路径

  《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作为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及产业模式,推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城市功能提升协同互进,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

  在《条例》中,一是明确政府的责任和目标任务,同时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时应当做到科学决策,保持工业遗产及周边环境整体风貌;二是加强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研学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三是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四是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五是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六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给工业遗产以最大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总之,新制定出台的《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是规范和促进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推进唐山依法依规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全市工业遗产以全新角色参与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来,为“十四五”时期唐山建设现代化沿海强市、力争“三个努力建成”取得决定性成果贡献出更大力量!

  谢谢大家!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国华

  刚才,张振国同志从明确界定工业遗产的范围、工业遗产的认定、工业遗产的保护措施、引导工业遗产的合理利用四方面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使大家对这部法规有了比较准确的理解。

  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提出问题的记者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单位。谢谢!

  记者:《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黄正洪: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当前,社会各界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但随着工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厂矿停产搬迁,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一大难题,一批重要工业遗产正面临灭失的风险,凸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唐山作为一个传统工业城市,有较多重要的工业遗产,分别从不同的侧面记录了工业化进程中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承载了城市和行业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标志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系列重要历史节点。制定出台《条例》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人民群众实际诉求,填补我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法律空白,完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记者:《条例》制定的主要有哪些依据?主要亮点是什么?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国清:《条例》的制定比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工信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开发银行等五部委《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0〕839号)等文件精神,还学习借鉴了保定、邯郸、邢台等地的立法实践经验。其主要亮点是:

  一是体现了政府、部门、基层、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原则。《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明确了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防止相互推诿。同时明确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日常保护主体责任,也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二是明确了认定条件和程序。工业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是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因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我市工业文化遗存的特点,从历史阶段、类型、特色产业和价值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工业遗产的八项认定标准,并对认定程序予以完善和细化。例如,对一般工业文化遗存认定程序,按照“申报(推荐)→提出建议名录→征求意见→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评审→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程序来认定。

  三是实现了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首先,先予保护,条例在借鉴各地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保护措施。”其次,鼓励利用。《条例》鼓励对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如,依托工业遗产设立工业博物馆、工业旅游项目、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强化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学术研究以及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记者:工业遗产公布后,工业遗产如何保护,如果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该向谁举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振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工业遗产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第十九条规定,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在工业遗产周边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审批并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工业遗产的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文化风貌。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责任的;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工业遗产主管部门举报,由工业遗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国华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

  同志们、朋友们,《唐山市2021年立法计划》已于2020年12月23日市委第5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批准、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了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唐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修改《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及废止《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四个立法正式项目,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对我市立法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关键词:工业,文化,保护责任编辑: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