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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丰南检察院:情系群众解民忧

来源:  作者:
2020-12-29 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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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某某2016年9月因承揽工程,资金出现短缺,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某,二人很快达成了借款7万元的协议,前提是薄某某以房屋作为担保,并要求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打一张38万元的收条。薄某某借钱心切,约定的细节他根本没放在心上,一切就按王某某的要求办了。2017年8月,王某某以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条为证据向丰南区法院起诉,同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10日内返还王某某购房款38万元。上诉后,因为薄某某经济拮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2018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其上诉处理,2019年7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薄某某的再审申请后,他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检察监督。

  丰南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仅凭取款凭证就认定款项已实际交付,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次在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按照二手房交易的习惯和当地市场规矩来说,更是在过户费给付、定金过高、没有押尾款等多个细节上存在问题,这些问题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贷行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019年10月,丰南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获得了市院的支持,丰南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薄某某按照判决需返还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年息6%给付王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了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真相终被还原,检察官慧眼辩真假,还了当事人一个公道,一句“倾力为民办实事,情系群众解民忧”是对检察官最高的赞誉。

关键词:责任编辑:杨雨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