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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王育民
2020-01-06 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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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加强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等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提出,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根据通知,唐山市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将着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稳控,遏制投机炒房,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房屋交易时间方面,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首付款当日,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房源成交情况。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唐山将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和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其中,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收取认筹金;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收存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等规定。同时,唐山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

  在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方面,唐山对未在销售项目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对已在销售项目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了解,依据《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将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査、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并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平台及住建部有关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关键词:唐山市,商品住房,交易责任编辑: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