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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法院酒驾哥”被唐山交警九大队刑拘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孙冬晓 张勇 2017-08-25 16: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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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唐山8月25日讯(孙冬晓 张勇)近日,一段自称丰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醉酒驾车男子与他人发生冲突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遭到疯传。当事人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发现场对该男子进行控制,经多方取证及该男子酒醒后自述,该男子并非法院工作人员而是丰润某饭店一名厨师,承认当时只是酒精作用一时吹牛而已。最终该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

  7月30日凌晨0时53分许,丰润区公安分局林荫路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丰润区园东道东侧有一名醉酒男子与其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到现场后将涉嫌酒后滋事男子刘某带到派出所并进行询问事情经过:刘某凌晨和朋友驾驶冀B1350P小型轿车回家,到了21小区一路口疑似碰见熟人,本想开车过去打招呼,但是认错了人并与对方发生口角,借着酒精作用吹牛,才谎称自己是城西法院工作人员,其实自己只是丰润城西某饭店厨师。

  当晚对其采集血样,因涉嫌酒后驾车,案件于8月3日移交至唐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办理。8月4日,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报告显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刘应新,男,居民身份证130227198708180833,198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迁西县上营乡牛峪村,职业:厨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刘某对此醉酒后驾车行为供认不讳,交警九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立案,已于2017年8月21日刑事羁押于丰润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法院,交警

责任编辑: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