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最低消费也是一种“新常态”
■沈彬 从11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否则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但据记者在上海、北京等多个城市的暗访,“最低消费的禁止令”未必落到了实处。有的名义上取消了最低消费,但包间服务要收取10%到15%不等的服务费;有的包间则要求点包间套餐;而有的餐馆索性直说“还没有接到通知”,继续搞最低消费。 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6种情形,是餐馆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今年年初,最高法公开认定餐馆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属霸王条款,违法且无效。特别是这次,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更是对最低消费实施严格的行政禁止。 其实,小小一个“包房最低消费”背后是一个契约自由、政府治理的大话题。一方面,要“相信市场的力量”,行政监管、司法监督不能完全吞没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要避免重走过度干预市场的老路;另一方面,契约自由不等于契约正义,也不能放任商家打着“契约自由”的旗号损害消费者利益,该管的霸王条款还是要管。 此前,对于餐馆“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法律界的意见并不统一。比如,2008年北京海淀法院曾判决:在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在包间就餐,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最低消费的设定是合法的。大致可以认为,以往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只要事先提示有最低消费、开瓶费的,就被认为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可认为合同合法。 但现在,游戏规则正在改变。 餐饮企业要接受目前的“新常态”,餐饮企业不能再按“老皇历”办事,国家严控公款消费、社会层面提倡抵制奢靡之风都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不以餐饮企业老板的意志为转移的。高档餐饮企业现在能做的还是转型,从严重依赖公款消费、奢侈型消费,转向挖掘潜在的正当消费需求;从强制的“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服务门槛,到粘合消费者在餐馆里自觉消费。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人们都是在制度的约束之下做出经济行为的,既然目前“最低消费禁令”成为一项硬的制度约束,而且也势必成为今后工商、商务部门执法的重点,那么餐饮企业肯定要接受这一制度约束,从而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 从更广的层面上说,这一禁令将打破现有市场均衡,很可能就是将原本定位“高档”的餐饮企业“拉下马”,从而在另一种层面上形成新的均衡。作为普通消费者将是这次“最低消费禁令”的受益者,将以更低的门槛享受餐饮服务;当然也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高档餐饮在将来出现供给不足。(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
关键词:开瓶费,餐饮企业,契约自由,禁止令,最低消费,新常态,餐饮业经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