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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贴公告批小区业委会遭起诉 法院称不侵权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2014-09-15 2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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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某小区业主张贴公告,公开批评小区业委会工作失职等问题,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认为公告所批评的内容有损其名誉权,将几名业主告上法庭。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上诉请求。

吴某系青山区某某家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届业委会于2007年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013年8月,以吴某为代表的第三届业委会向青山区钢都管委会提出换届申请,随后,便组织该小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期间,该小区各门栋的告示栏内陆陆续续出现“致全体业主书”,该业主书中称:由原业委会主任吴某组织参与、社区居委会协助、派出所民警监督和大多数业主投票选举,小区于10月10日、11日进行了新一届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由于吴某的阻碍,这次既透明公开、又符合程序的换届选举迟迟1个多月都不能公榜。是什么原因?

该文还质疑吴某的一些工作做法:不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小区完全交给几个非业主打理;小区全体业主停车费的去向?居委会多次催促公榜,吴某说需等到十几个维修工程和维修基金落实后再说……

吴某认为上述“致全体业主书”为业主李某等5人所张贴,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系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法院经审查“致全体业主书”的内容认为,该材料中仅反映了业主要求对业委会以及时任业委会主任的吴某进行监督的相关内容,仅反映张贴人对业委会及时任业委会主任吴某工作的意见及观点,并不能必然对吴某的名誉造成贬损和侵害的法律后果,并且也没有直接证明对吴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影响,并未侵犯吴某的名誉权。且是否李某等人张贴,吴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亦中)

关键词:业委会,吴某,业主大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公告,致全体业主书,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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