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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律师称定性内幕交易恰当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16 08:1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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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一直闹得沸沸扬扬的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案昨日正式开庭审理,但对于杨剑波要求撤销处罚的诉求,证监会予以了反驳,并认为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在昨日开庭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挤满了各路媒体的记者,因庭审场地有限,部分记者被挡在了庭外。而针对此案,北京法院网还进行了文字直播,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本次法庭争议焦点有四: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二、光大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三、原告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证监会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

  庭审会上,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本次庭审围绕光大证券在去年8月16日下午的补救措施是否是内幕交易而展开。杨剑波在庭审中一直主张应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决定。他辩称,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是割裂了现行法律对内幕信息的定性。他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其本人也并未从中获利。证监会表示,其对杨剑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证监会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被告方证监会驳称,对于内幕信息已在事发当日下午前公开的事实,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披露,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不能由媒体的揣测进行代替。所以,证监会认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在只有自己掌握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对冲操作,违法所得达到了8700多万元,情节十分恶劣,而杨剑波具体实施了下午的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案的审理,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指出,这一信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期货条例中明确指出了证监会有权事后“认定”乌龙指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并未过分使用自有裁量权。

  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完全赞成证监会的做法。他解释,因为法律上对这些交易做法没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很多机构过去都会采用光大期货市场套利的类似操作,但这实际上是有问题的,目前只能依靠证监会的监管来限制这种行为。 (记者叶龙招)

关键词:证监会 内幕交易 光大 认定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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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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